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46 號 委員提案第 28913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0 屆第 6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林奕華
連 署 人:李德維
洪孟楷
徐志榮
鄭正鈐
曾銘宗
廖婉汝
謝衣鳯
溫玉霞
吳斯懷
魯明哲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林文瑞
游毓蘭
林德福
案 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 16 人,有鑑於臺中市近期發生受害女子公開其於二十
五年前即未成年時遭受性侵害,儘管受害者願意出面指控,惟依現行中華
民國刑法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恐已完成,致無法訴追,嚴重傷害人民對司
法之信賴。考量未成年人心智未臻成熟,於遭受性侵害時,尚無法理解妨
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甚至事後明瞭實情後,因內心害怕、恐懼,而不願
意立即對外公開事實或尋求相關協助,往往待多年事過境遷或心智成熟健
全後,始能勇敢站出來。有鑑於此,為保障未成年受害者權益、兼顧犯罪
追訴及法秩序之安定,並考量我國追訴權時效制度承襲自德國刑法,參考
該法之規定,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對
未成年人犯相關性侵害案件,於被害人年滿三十歲之前,其追訴權之時效
停止進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現行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調整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並配
合項次序號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三、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公開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年齡與性別交叉
統計」資料(統計期間為西元二○○八年至二○二一年),性侵害案
件受暴人數中,未滿十八歲者於統計期間所占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五
至六十五之間,占受性侵害群體之多數。考量未成年人心智未臻成熟
,於遭受性侵害時,尚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甚至事後明
瞭實情後,因內心害怕、恐懼,而不願意立即對外公開事實或尋求相
關協助,往往待多年事過境遷或心智成熟健全後,始能勇敢站出來,
但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國家無法對此等犯罪進行訴追,嚴重傷害人
民對司法之信賴。
四、有鑑於此,為保障未成年受害者權益、兼顧犯罪追訴及法秩序之安定
,並考量我國追訴權時效制度承襲自德國刑法,參考該法第七十八 b
之規定,增訂在被害人年滿三十歲之前,其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
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
而通緝者,亦同。
對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
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於被害人年
滿三十歲之前,其追訴權之時效停止進行。
前二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
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
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三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