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 刑事
  • 社群分享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
2023-04-19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第 7  次會議通過
資料來源:自司法院網站選擇編輯
(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
           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第 416 條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
           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
           ,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
               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
               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
               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
           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
           據。
           第一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