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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提供期貨商品推介建議 法院: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
法源編輯室/ 2023-04-25 [ 評論數 0 篇]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一起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作出判決,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參加期貨顧問相關課程,並提供個別期貨交易商品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係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

行為人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經營期貨顧問事業,卻仍基於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的犯意,在網路上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參加免費投資講座,推銷付費課程給學員,並提供付費學員有關期貨顧問的具體分析意見與建議,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期貨投資顧問業務。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表示,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第112條第5項第5款規定,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須經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才能營業。所謂「期貨顧問事業」是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信託基金、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的交易或投資的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而言。

臺灣高等法院進一步表示,行為人主動向付費學員提供投資建議,以作為付費學員決定投資行為的策略依據,目的在強調付費課程所提供之交易策略操作方式有獲利可能,與僅提供一般性的期貨商品投資資訊有別。若與特定交易策略搭配運用,而可形成個別期貨交易商品價位研判分析或推介建議,係屬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所規範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期貨顧問事業範疇,違反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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