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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與量販店結合案 公平會:附負擔許可結合
法源編輯室/ 2023-05-09 [ 評論數 0 篇]
公平交易委員會日前通過知名食品公司與知名量販店結合案,按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負擔,以確保結合後「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供貨商、零售通路業對知名食品公司與知名量販店結合案有相當疑慮,如結合後結合事業的零售通路更為完整,市場將更趨集中、知名食品公司在上游食品製造產業的重要地位會影響下游零售通路業之經營,及中小型供貨商是否在交易上處於更不利的地位等疑慮,為消弭限制競爭之疑慮,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經過審議後決議不禁止其結合,但對參與結合事業附加負擔。

公平會指出,為避免結合事業利用其通路商之優勢地位,無正當理由對供貨商為差別待遇行為,以保障中小型供貨商權益,按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3款、第36條及第40條第1項規定,知名量販店給予知名食品公司的商業條件,相較於相當地位的供貨商,不得有明顯優待或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行為,否則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除前述對參與結合事業所附加之負擔外,亦應避免結合事業線上、線下全通路快速整合發展及通路集團之跨業經營策略,形成潛在性的買方力量集結,進而採取共同採購及行銷策略,或增加對供貨商之談判力量,甚至限制下游通路市場之競爭,故決議在結合實施之次年起三年內,於每年六月一日前,結合事業須提供履行負擔及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成果報告送交公平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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