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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家事事件法」(增訂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類型及管轄法院)
2023-05-30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立法院第 10 屆第 7  會期第 13 次會議通過
資料來源:自司法院網站選擇編輯
(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第 3 條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
               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
               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
               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96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確定本案裁定準用
           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
           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
               被駁回。
           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被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參審
           員參與審理之家事事件準用之。

第 185 條  下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專屬司法院指定之法院管轄: 
           一、關於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關於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事件。
           三、關於許可、延長及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四、關於其他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
           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
           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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