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考量近年來,逾期停留或居留的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人數攀升所衍生的社會治安問題,本次修法增訂得聲請法院再次延長收容及修正違反收容替代處分之法律效果等規定,為因應實務所需並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限制出國通知當事人的程序、律師法開放律師得辦理移民業務等規定。
內政部移民署說明,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只針對判決離婚且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的外國人,才能繼續居留。為保障外籍配偶在臺的家庭團聚權,三讀條文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無論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且無須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得繼續居留的規定。另外,基於家庭團聚權及兒童最佳利益考量,也因應外籍配偶撫育未成年子女或會面交往的需要,三讀條文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
移民署表示,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若要取得永久居留的話,每年要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的規定,已不符合現今需求,三讀條文放寬為最近五年內「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即可。又為吸引外籍優秀人才來臺及留臺,三讀條文新增對我國有特殊貢獻、各專業領域高級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此外,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由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2條所規定的十五日延長至三十日,以利來臺的外國人有充足時間尋找住所及熟悉環境。
移民署指出,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從事非法活動情事而危害社會治安,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5條及第18條規定最重可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加重為最重可處五萬元,且將禁止入國的期間最多三年的規定延長為七年。另外三讀條文增訂藏匿、隱避或容留逾期停留的外國人或使外國人非法入國,甚至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居留原因活動者,最重可罰一百萬元的規定。此外配合律師法第21條第2項修正律師得辦理移民服務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