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五)日表示,參考國際所訂的保險資本標準(ICS),制定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並於一百十五年實施,除了有助保險業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並可引導保險業銷售保障型商品,保障保戶權益並健全保險業經營。
金管會指出,保險資本標準(ICS)是以公允價值衡量資產與負債,為有助公司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增強財務體質並承擔各種風險的能力。基於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及提升國際競爭力,故於此次制定新制,但考量我國保險業實務現況及影響性,同時也訂定我國保險業接軌時,有關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公共建設的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協助業者循序漸進順利適用國際制度。為提供保險業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所需的實務參考,並協助保險業落實風險管理,訂有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確保資本適足與清償能力,健全保險業務經營。
有關在地化措施部分,ICS於計算股票的風險資本時,是將我國列為適用風險係數百分之四十八的開發中國家,但由於我國被國際貨幣基金(IMF)列為「先進經濟體」,且股票市場的歷史波動度趨近於已開發國家的風險係數,又上市櫃公司基本面良好,對外資具有吸引力,因此將國內上市上櫃股票於清償能力制度的風險係數調整為與已開發國家相同的百分之三十五。關於計算商業不動產、住宅不動產、自用不動產的風險資本適用的風險係數,試算後調整為百分之十五。至於政策性公共建設投資方面,尚在對外徵詢意見中,金管會後續也將參酌國際標準,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在地化風險係數。
有關過渡性措施部分,金管會考量金融穩定及接軌新制對壽險業影響甚劇,針對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現行壽險資本適足率制度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對於保險業持有國內上市櫃股票、不動產及政策性公共建設的風險係數差異,給予十五年過渡期,讓業者進行資產配置調整。此外並建立檢討機制,每五年依業者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制度檢討外,也將持續關注ICS的發展及整體金融情勢變化,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