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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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草案
2023-08-01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公告文號:衛部醫字第 1121666465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43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草案總說明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制定
公布,為明確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爰訂定「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
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其要點如下:
一、本事項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點)
二、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之組成。(草案第二點)
三、專業人員之資格。(草案第三點)
四、專業機構、團體之資格。(草案第四點)
五、關懷程序中之主動告知事項。(草案第五點)
六、應制定關懷作業流程,並定期檢討改進。(草案第六點)
七、應辦理關懷教育訓練,並提供線上學習管道。(草案第七點)
八、進行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時應秉持之態度。(草案第八點)

   1       一、本遵行事項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2       二、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組成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以下簡稱關
               懷小組),該醫療機構應指定具主管職身分之醫事人員為召集人,及
               成員若干人;其成員應包括下列人員之一:
           (一)醫師。
           (二)護理師。
           (三)律師、法律顧問、法務人員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員。
           (四)社工人員。
           (五)心理諮商人員。
           (六)醫院管理、病人安全管理、護理行政或其他適當人員。
               前項之召集人為常任職,並得明定其任期。

   3       三、醫院、診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指定之專業人員,應包括下列人
               員之一:
           (一)醫師。
           (二)護理師。
           (三)律師、法律顧問、法務人員或其他法律專業人員。
           (四)社工人員。
           (五)心理諮商人員。
           (六)具有醫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專業服務相關專業知識之學歷、
                 經歷者。
               醫院、診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
               務時,至少應有前項各款人員之一在場。

   4       四、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專業機構、團體,應為以醫事、法律、心
               理、社會工作或其他專業服務為設立目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機構、
               團體或財團法人。
               前項受託之專業機構、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團體),應設立專
               責小組,置成員若干人;其小組成員資格準用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定專
               業人員資格之一。
               前點第二項規定,於本點準用之。

   5       五、關懷小組成員、專業人員或受託機構、團體專責小組成員,進行說明
               、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時,應主動告知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下列
               事項:
           (一)關懷服務之程序。
           (二)申請本法第九條醫事專業諮詢之程序。
           (三)病人屬藥害救濟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或傳染病防治法預防接種受
                 害救濟對象者,其申請救濟相關資訊。

   6       六、醫院、診所或受託機構、團體,應訂定關懷作業流程,並定期召開檢
               討會議,瞭解關懷機制之成效。

   7       七、醫院、診所或受託機構、團體,應規劃教育訓練計畫,定期辦理內部
               關懷教育訓練、提供線上學習管道,並就表現優異之人員予以獎勵。

   8       八、關懷小組成員、專業人員或受託機構、團體專責小組成員,進行說明
               、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時,應秉持中立立場,以關懷為本,瞭解個
               案背景,並安撫、關懷病人或其家屬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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