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日前針對一起冒領他人中獎統一發票獎金的案件作出
112年度嘉簡字第784號刑事判決,認為男子冒領的行為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處以五個月有期徒刑,並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四百元。
法院表示,以手機使用財政部的統一發票兌獎應用程式,掃描電子發票上的QR Code,如有中獎,中獎金額將自動轉入綁定的個人金融帳戶內,不需持有實體發票即可進行兌獎,該名男子得知此一漏洞,在網路隨機搜尋數張已中獎電子發票的照片,再以手機使用兌獎應用程式,掃描發票上的QR Code進行兌獎,並將女友提供的帳戶設為自動領獎帳戶,使財政部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發票持有人而匯入中獎金額。
法院進一步表示,該名男子的行為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處以五個月有期徒刑,至於女友提供金融帳戶供其收受款項的行為,則是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罪,處以兩個月有期徒刑。而兩人實際詐得的犯罪所得各新臺幣四百元尚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