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警員偷查女警個資案件作出判決,認為警察理應更守法規,卻利用職務機會侵害同仁隱私,犯一年以上重罪,但考量其犯後坦承並已調解、賠償,且無前科,依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貳年。
臺中地院指出,有警員為了探知同分局兩名女警的身分證字號、年籍等個資,基於非公務目的利用車籍系統,分別以「舉發交通違規」、「受處理報案」等名目查詢兩人的個資,嗣後經檢舉、內部稽查曝光後遭分局依法送辦。法院審理時,警員均坦承不諱,和兩名女警證詞相符,雙方也經送調解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指出,警員基於私人事務而查詢兩名女警的個人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的情形。而警察相較一般人民,理應更遵守法規,竟假借職務上的機會,以其公務帳號登入車籍資料系統,登載不實查詢事項,已侵害兩名女警的隱私,同時損害警察局管理正確性,已構成同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臺中地院最後表示,警員為了私人事務探查兩名女警個資,固有不該,但並未將蒐集所得的個人資料加以處理、利用,犯罪所生損害尚未擴大,且未因犯罪而獲得任何益處,事後經調解成立也已經賠償完畢。經綜合斟酌後,認為就算科處其最低刑度一年以上,仍嫌過苛,因此就兩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因此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