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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地除 3 情形外一律參與危老重建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三讀
法源編輯室/ 2023-11-22 [ 評論數 0 篇]
立法院昨(二十一)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之一修正案」,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五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三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三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重建,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保障國人居住安全。

以往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的推動,依現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規定,須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並無類似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定有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以致重建計畫範圍內,如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情形,公有財產必須依相關程序規定,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時效。

因此,這次修法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五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三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三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重建,並增訂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此外,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重建的彈性,這次修法也明定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來辦理,如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比例,以保障公有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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