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昨(十九)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將房屋租金支出由現行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額,扣除額額度由新台幣十二萬元提高為十八萬元,且為鼓勵生育,同時擴大幼兒學齡前特別扣除的適用年齡,並提高特別扣除額度,於明(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此次修正將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的房屋租金支出,從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扣除額的額度由新台幣十二萬元提高為十八萬元,以減輕租屋族地負擔。但同時也訂定排除適用規定,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則不適用,使政府資源能有效運用。
另外,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達到鼓勵生育政策,此次修正擴大幼兒學齡前的特別扣除適用年齡,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從五歲提高為六歲,扣除額額度由每名子女十二萬元提高為第一名子女每年十五萬元,第二名以上子女每年二十二萬五千元,並刪除排富條款,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的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