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財政部關務署台關業字第 113100291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點條文及第 13 點條文之附件二、附件三、附件
八;並自即日生效
11 十一、海關對進口農漁產品之產地,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認定仍有疑義時,
得送請農業部協助認定,其中香菇及大蒜應逐批查驗;香菇及外觀
為整粒蒜球大蒜應逐批送農業部鑑定。
海關對前項農漁產品之產地認定結果仍有疑義,得送請駐外單位協
助文書認證或實地查訪後,依相關事證認定其產地(作業流程圖如
附件一)。
海關對進口前二項以外產品之產地,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認定仍有疑
義時,得送請駐外單位協查。經協查結果如仍無法認定產地者,得
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一)。
海關對進口貨物產地認定有疑義,請求其他機關協助認定時,應敘
明查證情形及產地認定疑義事項,並檢送樣品、型錄或照片及相關
查證資料。
13 十三、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助查證產地案件,應依「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
查產地執行參考事項」(如附件二)所定作業程序(如附件三)及
文書格式(如附件四至附件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