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消 字第 113160077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039 期
相關法條:消防法 第 19-1 條(112.06.21)
要 旨:依據消防法第 19-1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
主 旨:訂定「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
內容」,自即日生效。
依 據: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
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該場所管理權人應通報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通報對象: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
二、通報方式:管理權人或其授權管理消防事項人員於發現或獲知事故時
,應於三十分鐘內以撥打一一九電話或其他經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指
定之方式完成通報。
三、通報內容:發現或獲知事故時間、類型、受災位置與範圍、緊急應變
處置作為及人員受困傷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