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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
2024-03-01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消 字第 113160077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039 期
相關法條:消防法 第 19-1 條(112.06.21)
要  旨:依據消防法第 19-1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
主    旨:訂定「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
          內容」,自即日生效。
依    據: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
          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該場所管理權人應通報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通報對象: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
          二、通報方式:管理權人或其授權管理消防事項人員於發現或獲知事故時
              ,應於三十分鐘內以撥打一一九電話或其他經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指
              定之方式完成通報。
          三、通報內容:發現或獲知事故時間、類型、受災位置與範圍、緊急應變
              處置作為及人員受困傷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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