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十六)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以解決行人動線不連續及安全不足等問題,依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2條及第11條意旨,以積極建設、改善、維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並落實管理及考核機制,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之用路環境。
此次立法主要針對民眾所在意的行人面臨問題進行立法,包括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人行道缺少、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在新訂條例中有規範及處理原則,未來將優先納入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必須規劃人行道,且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四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的普及率。
同時,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參照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提升交通安全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此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明定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民眾意見及擬訂優先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強化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設施等,以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及落實改善工程。且在既有道路上,如有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影響或阻斷行人通行時,參照公路法第30條之1第8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需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且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改善者也將給予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