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局組織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4136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1 會期第 1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黃國昌
吳春城
案 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為強化我國金融科技之發展,復考量金融科技政策
之推動與研擬、金融科技業者之檢查等業務均應有專責單位為之,爰擬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為加強我國金融科技業者、將各項新興科技運用於金融業務之業者以及其
他非金融機構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者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定、
規劃、執行等事項,允宜設置專責機關;鑒於該專責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
定之,爰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局組織法」草案,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本法制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金融科技局掌理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金融科技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條文第三條)
四、金融科技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等職等。(條文第四條)
五、金融科技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條文第五
條)
六、本法之施行日期。(條文第六條)
第 1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金融科技業者及其他非金融機構辦理金融相關
業務者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定、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金
融科技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定、規劃及執行:
一、金融業者運用科技辦理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二、金融業者運用科技之相關業務檢查。
三、金融科技及其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四、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五、金融科技業者及市場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六、非金融機構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者之相關監督、管理、客戶保護、檢查
、稽核、追蹤、考核、資料蒐集、分析等相關業務。
七、與前六款相關之事業、財團法人、同業公會等機構及業務之監督及管
理。
八、其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有必要之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
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