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於昨(二十七)日表示,有建商投資土地獲利未申報,遭國稅局裁罰並應補稅達一千三百多萬元,提起行政訴訟被判敗訴後上訴。在建商提出定存單擔保的情況下,受命法官請雙方調解,最終達成相互讓步的共識,成為行政訴訟上訴調解成功的首例。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有建設公司投資土地獲利未申報,遭國稅局要求必須補稅九百多萬元並裁罰零點五倍的罰鍰四百萬元。但建商因投資案當時還有合夥人且已拆夥,自認不應補稅也不應受罰,提起行政訴訟。國稅局則秉持依法課稅的立場,雙方僵持不下。
為提升紛爭解決效能,並紓減訟源,緩解司法過勞,行政訴訟法引入調解機制,並於去(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當事人對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調解無礙公益的維護時,依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2規定,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的事項,併予調解,並得許可第三人參加調解。調解由原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或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先行調解。此外,最高行政法院為配合新制施行,也訂定「最高行政法院移付調解要點」,聘任各專業領域的調解委員並設置調解室,鼓勵各審判庭善用調解機制。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表示,受命法官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後,為消弭行政機關的疑慮,進一步分析在國家稅收及罰鍰債權已獲得足額擔保的前提下,可參考過去足額清償的裁罰案例,在國稅局裁量權行使的範圍內,創造調解空間,並提出建議調解方案供雙方各自回去研議,最後相互讓步達成共識,順利成立調解,成為行政訴訟上訴調解成功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