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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法院編制員額因應日益增加業務 司法院通過草案
法源編輯室/ 2024-05-30 [ 評論數 0 篇]
司法院於昨(二十九)日通過「法院組織法草案」「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調整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屬人員編制員額,以因應第一類法院日益增加的業務,使法院工作負荷正常合理化,並增進少家司法專業的優化。

司法院指出,有鑑於高等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不乏涉及稅務、財經、金融、會計及營繕工程等專業,為協助法官發現真實,妥速進行審判事務,以維訴訟當事人權益,有配置財經或工程專業的司法事務官協助的需求,且目前實務運作上也有借調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至高等法院辦事的措施。法院組織法草案第37條之1規定在高等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且由於司法事務官的工作與律師所執行的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同時也明訂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司法院進一步指出,近年來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每月新收民、刑案件數明顯成長,現有法官法定員額難以符合實際需求,長年須借用其他分院缺額填補辦案人力。且該院並監督所屬分院及地方法院,在行政組織上,居全國事實審法院的管理地位,承辦業務繁重,過去以每年受理案件數決定高等法院的類別,已無法滿足該院辦理審判業務及司法行政的需求,因此將臺灣高等法院明定為第一類法院,以符合實際需要。

司法院最後表示,高等法院就所屬分院、地方法院新設、增購及拆除改、增、擴、遷建法院辦公廳室,於受理陳報建築計畫案的評估報告後,須擬具初審意見。評估報告經核定後,除應依政府採購法配合開標監辦、施工查核、驗收監辦及工程變更核定等事項之外,並需協助所屬法院解決工程施工相關問題。現有技士編制已難配合業務成長與滿足專業需求,故於法院組織法草案第39條增置技正一職。此外,為發揮專業法院的效益,並因應日益增加的受理件數及各項訴訟新制,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第5條附表調整專業法院的人力員額及法院類別的案件數基準,以合理配置人力及工作負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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