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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公益信託設立制度化 農業部公告草案
法源編輯室/ 2024-06-18 [ 評論數 0 篇]
農業部日前公告「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草案,為使以農業發展相關業務為目的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運作有規可循,並藉由公益信託之方式,引導社會公益資源挹注,協助推動農業永續發展。

農業部表示,農業公益信託係指以從事有關農業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依信託法第71條第1項規定,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故草案第5條第2項規定,法人依前開規定設立信託者,除應檢附信託契約外,應再提供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惟考量信託行為涉及所有權移轉,且耕地移轉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申請承受耕地,並取得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文件,始得為之,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時,應檢具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農業部指出,法人以宣言設立信託者,草案第8條第2項規定,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或其他媒體,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受託人應於對公眾為宣言後,就其自有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辦理信託登記或公示。

農業部進一步說明,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第73條、第74條及第76條規定,草案第13條、第14條及第15條明定,受託人除有不得已事由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且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此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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