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說明,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於七年內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因各主管機關均已完成原執永久效期手冊者的相關作業,故新修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9條刪除身心障礙手冊文字。
勞動部指出,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及第31條第4項的修正,新修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增訂有關外國人因國人配偶死亡或曾為有戶籍國民的配偶,並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可向入出國管理機關申請居留規定,並將其納入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