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3016343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國防專業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分科教育:期間十三週,包括政治教育、軍事教育及法律專業教育三 項課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二、實務訓練:期間四週,由國防部指定接訓單位實施;成績以一百分為 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未曾受入伍教育之錄取人員,應先完成軍官入伍教育,始得參加分科教育 。 錄取人員曾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之分科教育成績及格者,免予實施第 一項第一款之分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