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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2024-06-21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13016343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國防專業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分科教育:期間十三週,包括政治教育、軍事教育及法律專業教育三
               項課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二、實務訓練:期間四週,由國防部指定接訓單位實施;成績以一百分為
               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未曾受入伍教育之錄取人員,應先完成軍官入伍教育,始得參加分科教育
           。
           錄取人員曾接受國防法務官專業訓練之分科教育成績及格者,免予實施第
           一項第一款之分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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