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私立學校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5507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1 會期第 16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許宇甄
陳玉珍
蘇清泉
連 署 人:楊瓊瓔
賴士葆
張嘉郡
鄭正鈐
張智倫
林德福
鄭天財 Sra Kacaw
盧縣一
黃建賓
徐巧芯
陳超明
丁學忠
李彥秀
林倩綺
顏寬恒
黃 仁
林思銘
陳雪生
游 顥
洪孟楷
案 由:本院委員許宇甄、陳玉珍、蘇清泉等 23 人,鑑於少子女化浪潮所衝擊,
致使私人辦學日益困難,為提高私人捐助興學之意願,改善私立學校募款
之困境,並有效充實私立學校之教學資源,以提升私立學校整體教學品質
。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說 明:一、依據教育部 112 學年度統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數為 55.8 萬人,
私立學生人數為 19.7 萬人,占 35.3 %;大專在學學生人數 109.5
萬人,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人數為 63.5 萬,占 58 %,足見我國教育
極為仰賴私校辦學。
二、私立學校法現行條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指定捐款予特
定之學校法法人或私立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
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捐款有一定數額之限制。
三、為積極提高私人捐贈之意願,改善私校募款之困難,並使私立學校與
公立學校減稅待遇相同,以提升私立學校社會公益形象及地位,有效
充實私立學校之資源,進而改善私立學校整體教育品質,爰擬具「私
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修正草案」,使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
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者,皆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
用或損失,提高捐款意願以健全學校發展,並將興學基金會之監督納
入授權,以落實政府引導民間捐資興學政策之意旨。
第 62 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
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
管、運用、查核、管理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