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欺集團犯嫌的刑責,最重可判處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億元以下罰金。若三人以上犯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或成立境外機房,再加重二分之一的刑責,且為消弭犯罪誘因,也擴大對犯嫌不法利得的沒收範圍,讓我國打詐法制更加完善健全。
內政部指出,詐欺犯罪不僅危害人民財產安全,更衍生其他犯罪事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不少民眾身受其害。然而政府強化防制措施後,詐欺集團犯罪模式與手法也隨之改變,並產生法令不足的情形。為輔助「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各項策略的執行,並突破打擊詐欺犯罪相關法令不足的困境,由內政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與各機關共同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未來詐欺集團犯嫌的刑責,最重可判處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三億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或成立境外機房,再加重二分之一的刑責,且為消弭犯罪誘因,也擴大對犯嫌不法利得的沒收範圍。此外,為遏止詐欺集團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政府希望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業、電信業、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商業、網路連線遊戲業等七大關鍵產業能共同攜手合作,透過公私協力方式,從源頭阻斷詐欺犯罪發生。對於違反防詐義務的業者,依業別不同,最重可處一億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直到業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