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昨(三十)日修正「
醫療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未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醫療機構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時,得令其限期將超收部分或擅立項目的費用退還病人,且為維持長期以來醫事鑑定的客觀性及公正性,醫事鑑定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避免影響未來機關鑑定的運作,並保護個人隱私權益。
衛福部指出,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醫療法第108條第7款規定相關罰則要件,但並非授予主管機關得課予行為人應限期返還超收醫療費用的權限。為完備相關配套規定,新增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項規定,醫療機構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將超收部分或擅立項目的費用退還病人。
此外,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專家或鑑定醫師的名單若不予限制公開,勢難避免案件關係人進行關說請託,冀求能作出對己方有利的鑑定;如有不利於己方的鑑定,案件關係人更可能對鑑定人進行騷擾或報復。且實務上,醫師本業為醫療照護,已少有醫師有意願協助醫事鑑定工作。倘公開委員會委員、專家或鑑定醫師的姓名,將使醫事鑑定陷於無人願意接受鑑定委託,而無法釐清事實真相的窘境。
衛福部最後表示,因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是受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就委託鑑定機關所詢事項,依其調查所得的事證資料提供書面專業意見,以供司法或檢察機關參考,故鑑定書的內容,應由當事人向司法或檢察機關聲請依法定程序提供,並不會主動對外提供。因此,為發揮專業能力判斷,維護醫事鑑定的客觀性及公正性,避免影響未來機關醫事鑑定的運作,並保護個人隱私權益,新增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規定,醫事審議委員會所為的鑑定,其相關文件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