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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簡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揭露事項 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源編輯室/ 2024-08-06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及簡化編製作業,並推動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以減輕企業作業負擔,雖然部分事項未來不必在年報揭露,投資人仍可透過公司網站及公司財報等管道取得相關資訊。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就國際間少有國家於年報中要求揭露的資訊,且該資訊已得於其他公開資訊中查詢或非屬重大攸關者,予以刪除,因此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8條及第21條將過去的應記載事項予以刪除,以精簡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簡化年報編製作業,就年報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該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開放得以記載資訊查詢的索引方式揭露,新增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第22條之1明訂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內部人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及關係企業相關資料、私募有價證券辦理情形等規定之應記載事項,開放得於年報中以資訊索引方式揭露,以節省公司編製排版或須與申報資料審核校對之時間與人力。

金管會最後表示,為配合「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推動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性別多元化,一百十四年起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任一性別董事席次未達三分之一者,應於年報具體揭露原因與規劃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採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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