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日前通過「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多元化法官助理進用管道,使員額運用保有適當彈性,減輕法官工作負擔,另因應地方檢察署日益繁重的業務,增置檢察官助理一職,若是具備律師資格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將可併入其律師執業年資,以吸引人才。
司法院指出,有鑑於法官的工作負荷過重,為了減輕法官工作上的負擔,草案第12條、第34條、第51條修正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規定,使法官助理進用的管道能多元化,並使員額運用保有適當彈性。
此外,因應各地檢署檢察官辦理偵查犯罪、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提起上訴等工作,為了提高辦案品質、加強對判決的監督,並減輕各地檢署檢察官的工作負荷,有必要在設置檢察事務官的偵查輔助人力外,再設置檢察官助理的必要,因此草案第66條之5第1項規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負責辦理案件程序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資料蒐集等事務。
司法院最後表示,由於檢察官助理的工作與律師所執行的業務,均屬司法實務工作,因此草案第66條之5第2項明訂具律師執業資格者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以吸引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