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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且於網頁平台完成聲明同意投保者 金管會: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
法源編輯室/ 2024-09-10 [ 評論數 0 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九)日表示,保險業辦理旅行平安保險集體彙繳件業務,若符合相關條件,且要保人、被保險人已於保險業建置或使用的行動服務平台或網頁完成聲明同意投保者,得認屬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規定所稱「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情形。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的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規定,不得有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的簽章、簽署或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的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辦理旅行平安保險集體彙繳件業務,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9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928911號令規定,若同時符合被保險人係為參加政府機關、村里辦公室、依法設立的公私立學校舉辦的國內旅遊,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限,以及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限制等條件,且要保人、被保險人已於保險業建置或使用的行動服務平台或網頁完成聲明同意投保者,得認屬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4目規定所稱「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情形。

有關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限制,身故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而未滿十五足歲的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的喪葬費用保險金,併計其他已投保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的喪葬費用保險金,不高於保險法第107條第2項及第107條之1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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