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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擁有最優先路權 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法源編輯室/ 2024-10-04 [ 評論數 0 篇]
交通部於日前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除增訂汽車及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遵守的行駛規定外,行人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無需以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等通行設施穿越道路。

交通部指出,為維護行人於行人優先區通行的優先性及安全性,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126條規定汽車及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交通部進一步指出,以往一般行人在行走道路時須靠邊行走,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增訂在劃設的「行人優先區」內行人擁有最優先路權,因此不會要求行人靠邊行走,道路可全寬通行,但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交通部最後表示,由於行人優先區的道路全寬可供行人步行,故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增訂行人步行於行人優先區時,不受有關行人穿越方式的限制。因此未來即使有斑馬線或天橋、地下道,仍可直接穿越馬路通行,且汽機車行駛不但要對行人停讓,更不可按喇叭驅趕行人,以維護行人於行人優先區通行的優先性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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