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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高產創投資抵減上限並擴及人工智慧及低碳設備 經濟部公告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法源編輯室/ 2024-10-07 [ 評論數 0 篇]
經濟部於日前公告「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協助產業因應人工智慧與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並將投資抵減金額拉高至十八億元,同時也要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強化公司對外投資及保護關鍵技術,藉此讓租稅優惠發揮效益。

經濟部指出,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針對投資在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技術、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只要支出金額合計在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並經過專案核准,可適用當年度抵減率百分之五,或分三年抵減率百分之三。由於廠商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即將在今年底落日,因此草案第10條之1保留現行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等項目,但增訂人工智慧、節能減碳項目,促進產業運用租稅優惠積極投資;現行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新臺幣十億元提高至十八億元,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濟部指出,為避免我國重大關鍵技術外流,且維持我國產業競爭力,草案第22條將現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為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係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分不予核准、或為附附款的核准投資事由。此外,並藉由草案第23條之1、第23條之2規定引導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資金可多挹注於新創事業,也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發展所需資金。

經濟部最後表示,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影響產業競爭力及流入對國家構成威脅的國家或企業,影響國家安全,草案第67條之3明訂違反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而未申准的案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加重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以維持行政上秩序,落實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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