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設置行人優先通行路段,參考維也納道路標誌與號誌公約之住宅區標誌及韓國行人優先區標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條之2規定,增訂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相關規定及圖例,標示行人優先區起點及終點,提醒車輛駕駛人行駛於行人優先區內,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行人優先區起點標誌應配合設置最高速限標誌或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
考量網狀線範圍內應保持淨空,車輛行至有網狀線之處,遇有前行或轉彎車道交通壅擠,應於網狀線範圍外暫停,不得行駛入網狀線範圍內,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3條第1項序文,增列本標線範圍內車輛禁止暫停,並應保持淨空。此外,為配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之施行,同規則第235條第7項,定明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