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076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洪孟楷
連 署 人:徐巧芯
鄭天財 Sra Kacaw
黃 仁
馬文君
林沛祥
涂權吉
林倩綺
高金素梅
林思銘
羅智強
翁曉玲
王鴻薇
鄭正鈐
楊瓊瓔
謝龍介
吳宗憲
陳雪生
案 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 18 人,有鑑於現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各職場環境對
於高科技之應用日益普遍,能否熟練運用新興科技、資訊系統進行業務處
理則成為評估職員勝任工作的重要指標。雖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三十四
人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身心障礙者雇員應占
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以上。惟許多工作單位並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
播系統,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發揮其工作能力,甚而因此被職場環境所排
斥。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之精神,將工作平權及資訊平權落實至身
心障礙群體,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40-1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本於平等
精神,提供其執行業務基本所需之友善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