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於昨(五)日修正「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新增漁業人義務以及漁業人與船長應監督掌理居住空間及工作環境清潔,提供配置充足膳食、飲水及藥品,以保障漁船船員工作權益及確保航行安全。
農業部指出,考量漁業人為經營漁業而僱用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並提供薪資、漁船、航行設備及生活等用品,對漁船作業具有實質指揮監督的權力,因此新增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5條之1規定漁業人應僱用足額的合格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並提供、維修或更換漁航儀器、救生設備及船用設備等資源,同時督促船長落實要求船員於甲板上從事漁撈作業時,須穿著救生衣,以及提供船員出海期間所需足量的飲用水、膳食、醫藥箱及工作保護裝備等事項,確保船員權益及航行作業安全。
農業部進一步指出,由於我國近海水域作業的小型漁船出海作業至返港的海上停留天數較短,要求其於船上置放勞動契約影本的實務效益不高,新修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明定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或經許可從事遠洋漁業的漁船,始需於船上置放勞動契約影本。此外,為了與國際接軌,同規則第8條規定漁業人與船員應訂定書面勞動契約及勞動契約應載明的事項。
農業部最後表示,服務於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或從事遠洋漁業漁船的船員,依新修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應每二年進行體格檢查,未滿十八歲船員則應每一年進行體格檢查。若船員體格檢查者不合格,則不得再隨船出海作業。考量維護漁船航行安全為船長首要職責,同規則第24條增訂船長於出港前,應檢查確認相關船舶、救生設備、清點膳食、飲用水及藥品是否足量,並要求船員在甲板上作業時穿著救生衣、海上漁船遇險或船員發生重大傷病的應急措施,及指派船員維護生活環境等職掌事項,保障漁業勞動工作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