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03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徐富癸
連 署 人:吳琪銘
王美惠
何欣純
楊 曜
陳培瑜
賴惠員
許智傑
李柏毅
蔡易餘
蔡其昌
陳俊宇
羅美玲
林岱樺
黃 捷
邱議瑩
陳秀寳
案 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 17 人,為落實融合教育之教育發展目標,減輕分散式
資源班對教師產生之教學負擔,確保特教學生獲得適性學習環境及與社會
融合之機會,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說 明:一、根據教育部統計 111 學年度全國高中以下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學生
計有學前階段 32 班,國小階段 2,017 班,國中階段 911 班,高
中階段 252 班,共計 3,212 班。而近年特教學生有明顯增加趨勢
,以新北市統計為例,108 學年度計有 1 萬 5,850 人,至 112
學年度已達 1 萬 9,924 人,4 年增加 4,074 人,增加近 2 成
6 ;且其中約有 9 成特教學生就讀分散式資源班,顯見對於特教學
生的教學資源應更加重視。
二、我國近年推行融合教育,使特教學生大部分時間在普通班級上課學習
,更多中重度障礙的學生在一般班級裡,對老師帶來重大的壓力與挑
戰,需要更多的特教教師與助理員協助,因此立法院於 112 年審查
特殊教育法時,通過附帶決議,請教育部確實盤點各校分散式資源班
及巡迴輔導班之師資配置情形,針對每位特教教師服務學生人數較高
的學校,應督導地方政府優先改善,並請教育部以 5 年達成師生比
1:8 為努力目標,爰提出修法,將特殊教育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以
及特教與普通學生比例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辦法之事項。
第 3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
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
;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人員進修、成效檢核、獎勵
辦理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並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
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
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
學校提供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調整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者,園長應協調提供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
資源及協助,並得經鑑輔會評估調整身心障礙幼兒就讀之班級人數;該班
級調整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