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兵役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047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邱志偉
連 署 人:陳秀寳
林俊憲
陳培瑜
羅美玲
李坤城
王美惠
沈發惠
吳琪銘
楊 曜
陳俊宇
張雅琳
劉建國
賴瑞隆
許智傑
陳冠廷
案 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 16 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議題研析,有關第五屆世界
棒球經典賽(WBC )於 112 年 3 月 8 日至 15 日在三個國家進行初
賽。本次臺灣 A 組初賽比賽中,中華隊選手張○○表現出色,但據報導
張○○在 108 年亞錦賽後取得了 12 天的補充兵役資格,免去原有的四
個月兵役,並在 109 年服完補充兵後,成為體育署「列管球員」,依照
規定必須接連五年參加國際賽的集訓和比賽。惟 111 年底傳出,張○○
有意婉拒中華隊的徵召,因此運動選手兵役問題再次浮現。此外,總統府
於 111 年 12 月 27 日宣布,從 113 年開始,義務役期恢復為一年,
不再開放專長或研發替代役的申請,對許多運動選手的生涯將造成衝擊,
必須面臨一年無法接觸專長訓練的困境。為避免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中斷
訓練而影響其比賽成績,爰擬具「兵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
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服補充兵役之「期間」,俾有明確法律依據可資遵循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略以,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經教育部
、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 2 個月
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又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
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另依「補充兵役役男軍
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略以,補充兵施以 12 天軍事訓
練。
二、依現行規定,補充兵役役男於軍事訓練期間之執行,係由「補充兵役
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所規範,屬行政規則性質,其法律效
力或有不足,擬修法提升至法律位階或於法律中授權訂定辦法以規範
之,俾使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於服兵役期間維持訓練之制度更臻周延
。
第 17 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
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
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
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
、程序、期間、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