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國防
  • 社群分享
立法院委員邱志偉等 16 人擬具「兵役法」第 17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4-11-06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兵役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047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邱志偉
連 署 人:陳秀寳
          林俊憲
          陳培瑜
          羅美玲
          李坤城
          王美惠
          沈發惠
          吳琪銘
          楊  曜
          陳俊宇
          張雅琳
          劉建國
          賴瑞隆
          許智傑
          陳冠廷
案    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 16 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議題研析,有關第五屆世界
          棒球經典賽(WBC )於 112  年 3  月 8  日至 15 日在三個國家進行初
          賽。本次臺灣 A  組初賽比賽中,中華隊選手張○○表現出色,但據報導
          張○○在 108  年亞錦賽後取得了 12 天的補充兵役資格,免去原有的四
          個月兵役,並在 109  年服完補充兵後,成為體育署「列管球員」,依照
          規定必須接連五年參加國際賽的集訓和比賽。惟 111  年底傳出,張○○
          有意婉拒中華隊的徵召,因此運動選手兵役問題再次浮現。此外,總統府
          於 111  年 12 月 27 日宣布,從 113  年開始,義務役期恢復為一年,
          不再開放專長或研發替代役的申請,對許多運動選手的生涯將造成衝擊,
          必須面臨一年無法接觸專長訓練的困境。為避免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中斷
          訓練而影響其比賽成績,爰擬具「兵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
          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服補充兵役之「期間」,俾有明確法律依據可資遵循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略以,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經教育部
              、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 2  個月
              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又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
              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另依「補充兵役役男軍
              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略以,補充兵施以 12 天軍事訓
              練。
          二、依現行規定,補充兵役役男於軍事訓練期間之執行,係由「補充兵役
              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所規範,屬行政規則性質,其法律效
              力或有不足,擬修法提升至法律位階或於法律中授權訂定辦法以規範
              之,俾使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於服兵役期間維持訓練之制度更臻周延
              。


第 17 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
           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
           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
           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
           、程序、期間、廢止、撤銷、應履行之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
           第一項補充兵服役之訓練、列管、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
           定之。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