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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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邱志偉等 16 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4-11-06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7048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2  會期第 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邱志偉
          陳冠廷
          賴惠員
連 署 人:陳秀寳
          林俊憲
          陳培瑜
          羅美玲
          陳俊宇
          張雅琳
          楊  曜
          許智傑
          吳琪銘
          王美惠
          沈發惠
          賴瑞隆
          李坤城
案    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陳冠廷、賴惠員等 16 人,鑑於閱讀風氣的興衰,攸關
          國人知識力和理解力發展,是國民整體素質與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關鍵。惟
          台灣每戶家庭在「書報雜誌文具」之平均支出,自 99 年達到最高峰 6,0
          89  元之後,便逐年下滑,銳降到 111  年已低於 4,000  元,僅有 3,4
          03  元,讀書及購書在國人生活中的重要性明顯日益降低,且當今網際網
          路結合電子設備取代傳統實體圖書已成趨勢,影音平台崛起,國人閱讀風
          氣型態轉變。因此,更應以稅賦減免手段鼓勵購書,擬減免實體圖書之營
          業稅以減輕民眾購書負擔。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
          文修正草案」,將原條文擴充為實體圖書一律適用,藉以鼓勵國人購書、
          讀書,提振閱讀風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台灣每戶家庭在「書報雜誌
              文具」之平均支出,自 99 年達到最高峰 6,089  元之後,便逐年下
              滑,106 年 4,405  元、107 年 3,951  元、108 年 3,967  元、
              109 年 3,582  元、110 年 3,542  元、111 年 3,403  元,「書報
              雜誌文具」之平均支出已低於 4,000  元,且當今網際網路結合電子
              設備取代傳統實體圖書已成趨勢,影音平台崛起,國人閱讀風氣型態
              轉變,更應以稅賦減免手段鼓勵國人購買實體圖書。
          二、為鼓勵國人提升閱讀風氣,增加知識力和理解力,提昇國民涵養素質
              ,以實體圖書免徵營業稅來減輕民眾購書負擔,藉以鼓勵民眾多購書
              、多閱讀,爰提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
              案,將原條文第六款擴充為實體圖書一律免徵營業稅。


第 8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
               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
               文化勞務。
           六、實體圖書。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
               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
               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
                 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
                 、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
                 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
                 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
                 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
                 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
                 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
                 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
                   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
                   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
                   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
                   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
                   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
                   偵訊、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
                   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
                   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
                   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
                   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
                   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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