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前(十九)日修正
「國籍法施行細則」,放寬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
為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增加渠等歸化我國誘因,配合國籍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為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新修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國籍法第3條至第5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三年或二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三年或二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此外,新修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國籍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居留繼續五年或十年以上,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續五年或十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