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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國家稅收分配比例 財政收支劃分法三讀通過
法源編輯室/ 2024-12-23 [ 評論數 0 篇]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將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修正為所得稅之綜合所得稅收入百分之十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總收入之百分之百,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及縣(市)。

在國稅垂直分配部分,原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三讀條文則明定,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貨物稅的百分之十,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在國稅水平分配部分,原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6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三讀條文明定,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同時,三讀條文也明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按營利事業營業額百分之三十、財產稅百分之十、非稅課收入占自籌財源比率百分之五、土地面積百分之十、人口指標百分之四十五之權數計算分配額度。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分配離島三縣市,按營利事業營業額百分之三十、財產稅百分之十、非稅課收入占自籌財源比率百分之五、土地面積百分之十、人口指標百分之五之權數計算分配額度。

此外,三讀條文也指出,中央政府給予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以保障地方政府獲配一般性補助款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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