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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手機回收規定 手機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負起回收的責任
法源編輯室/ 2024-12-27 [ 評論數 0 篇]
環境部昨(二十六)日發布環部循字第1136125315號公告,預定「應執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循環服務與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業者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製造、輸入的手機需標示分類回收標誌。

環境部表示,手機零件含有許多化學元素,回收能減少大量新材料開採及減少碳排,但我國目前回收率僅約百分之十二。環境部公告訂定應執行廢行動電話回收、循環服務與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業者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一百一十五年以後製造、輸入的手機需依照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1條第1項3款的規定,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且依同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手機品牌及販售業者協助負起回收責任,除了於營業場所內設置廢手機回收設施,並於出入口標示回收方式、採取適當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手機個資、提供消費者回收廢手機優惠。

環境部指出,為了讓手機回收行動能持續推進,且納入手機回收及手機租賃、舊機買回或維修等服務,提倡手機回收及循環使用。自一百一十五年起業者應該提報前一年度手機循環率年度執行成果報告,要求循環率應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若未達成,應提改善計畫,隔年仍未達成,將依照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26條的規定,最低處新台幣三萬最高十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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