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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法三讀通過 運轉執照換發效期為 20 年
法源編輯室/ 2025-05-14 [ 評論數 0 篇]
立法院昨(十三)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明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同時,三讀條文亦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表示,修正案賦予核電廠取得延役或重啟的法律依據,後續仍需待主管機關修訂子法及相關核安檢查要求事項,台電公司方能進行評估,而依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現有運轉執照的有效期限仍為四十年,因此仍需屆期停機。核三廠二號機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將於今(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屆滿,各項設備需進行安全評估,若須汰換需進行設備採購,並依據主管機關規範,提出申請與進行核安審查,以確保核能安全為核能使用的最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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