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四日最高行政法院院都文字第 1150000734 號 函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150001752 號 函准予核定
1 最高行政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內容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