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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受理當事人主張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請於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
2026-02-13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司法院
發文字號:院台廳民一 字第 1150100252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自司法院網站選擇編輯
相關法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 1 條(55.12.16)
要  旨:各法院於受理原告主張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請於
          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
主    旨:各法院於受理原告主張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請於
          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請查照。
說    明:因旨揭訴訟事件具有高度私密性、倫理性,且關乎婚姻關係之存續與權益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
          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本院 114  年 12 月 10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
          0024985 號函參照)。為利法院於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能區別是類事
          件與其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於受理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民事損害
          賠償事件時,於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
正    本: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
          行查照)
副    本:司法院統計處、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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