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 - 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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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
2026-03-03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50250439A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4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3          三、各勞動檢查機構審查確認轄區案件公布資訊正確無訛,且重大職業災
               害檢查報告書或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以下併稱職災報告書)經
               核定後,應填列附表格式資訊,傳送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建置之
               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並公布之。

4          四、本部建置重大職業災害資料庫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瀏覽,並公布重
               大職業災害資訊(如附表):
           (一)事業單位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地址。但屬道路、河川、隧道、管道、山坡地
                 或景觀等工程,得不予公布地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日期。
           (四)罹災人數。
           (五)災害類型。
           (六)原事業單位行業別(無原事業單位者,以承攬工作獨立施作而未轉
                 包或分包之事業單位行業別載述)。
           (七)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
           (八)職災報告書(去識別化)。
           (九)停工日期(經通知停工者)。
           (十)復工日期(經通知復工者)。
               營繕工程除揭露前項各款之資訊外,並得公布下列資訊: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工程名稱。
           (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場所。
           (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業主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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