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安 4 字第
11514001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8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四
月一日生效
4 四、本要點補助新購之合格機械,及改善既有機械安全設施如附件。
7 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於前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
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新購或改善機械一覽表(附表二)。
(三)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得
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替代。
(四)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由業
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章),及勞保或職災保險投保人數證明。但自
營作業者得以檢附切結聲明未僱用勞工替代。
(五)新購合格機械或既有機械改善安全設施費用支用單據影本。
(六)新購合格機械照片或既有機械安全設施改善前後照片。
(七)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1.新購合格機械: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證書影本。
2.光電式安全裝置: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三)。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十)如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情事,請填寫公職人
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表四)。
(十一)其他本署審核認定需提供之資料。
前項第五款所定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於前點第一項受理申請補助
之期間內。但分期付款者得以最後一期尾款支用單據為日期認定,購
置金額得為各期支用單據之總額;如具前項第十款情事未主動表明身
分關係者,法規主管機關可處以一定金額以上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8 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
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五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六)、成果報告表(
附表七)、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本署通知辦理審核作業前彙整符
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
核定結報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