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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與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2026-03-03 [ 評論數 0 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日農業部農護字第 1150072096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之實驗動物種類為小鼠、大鼠、倉鼠、天竺鼠、沙鼠、尼羅河
           鼠、斑馬魚、兔、豬、牛、羊、馬、鹿、雞、鴨、鵝。

第 3 條    依法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
           )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以下簡稱應用機構),其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應監
           督該機構之實驗動物來源,並以下列來源為限:
           一、國內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應取得國際實驗動物管理評鑑及認證協會
               (以下簡稱 AAALAC )認可,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
           二、國外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應符合輸出國動物供應規定。
           三、應用機構自行繁殖應用。
           四、學術交流取得:應經雙方應用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
           五、兔:除由前四款來源之一取得外,並得由其他應用機構取得,並應經
               該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
           六、豬、牛、羊、馬、鹿、雞、鴨、鵝:除由第一款至第四款來源之一取
               得外,並得由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取得。

第 4 條    實驗動物之來源不得為野外捕捉。但經應用機構之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
           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款國內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取得
           AAALAC  認可之有效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違反本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核可;核可之有效期
           限,為申請機構取得 AAALAC 認可之有效期限。
           前項核可之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機構應檢具取得 AAALAC 續評認可之有
           效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國內來源之動物供應機構經核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
           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經 AAALAC 取消認可,應廢止其核可。
           二、有違反本法規定,經處罰確定之情形,得廢止核可。

第 6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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