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二日文化部文綜字第 11530063762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3 三、補助內容
(一)辦理文化產業於創作、製作、發行、流通、展演、消費等環節及文
化資產修復與再利用過程導入減碳淨零流程之相關計畫,如採行環
境友善之創(製)作方式、開發創新之低碳工法與材料,整合供應
鏈流程優化,或有助於推動民眾參與減碳淨零行動之措施。
(二)辦理文化產業相關減碳淨零及永續發展之調查、統計、研究及實驗
方案。
4 四、申請方式、補助金額及項目:
(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案者,應於本部公告之時間內,檢附申請表、計
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標、內容、執行期程及進度、預期效益)
、經費預估表(明列預估項目及明細,申請補助之金額),向本部
提出申請。
(二)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每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
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部審認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經費項目以執行計畫必要之費用為主,但不包含硬體設備等資
本門採購。
5 五、評審作業:
(一)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評
審並建議補助金額。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
知申請單位,並將審核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
如有組成評審小組辦理審查,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評審重點:
1.計畫具減碳、節能、永續經營效益;或具創新性及未來推廣潛力
。
2.計畫之周延性、可行性、經費合理性及預期效益。
3.計畫具有執行前後減碳量化數據之具體性及可比較性,將酌予加
分。
(三)本要點審查人員適用本部「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
保密作業要點」,並請簽署「審查人切結書」。
6 六、專案補助:申請計畫如具淨零減碳效益、創新或示範性案例,本部得
依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其申請時間不受第四點第一
款規定之限制。
7 七、撥款及核銷:
(一)經本部審查後認為應簽訂契約者,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函後十五
日內與本部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
金受領資格;契約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二)本部補助金額分兩期撥款:
1.第一期款:通過審核後,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檢送領據
、修正計畫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應簽訂契約者併檢送已用
印之契約書,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
2.尾款: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送相關
結案文件(文件格式另行公告)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
業補充規定」所定事項檢具領據、所得歸戶暨無重複補助切結書
、各項支用單據、補助款支出表等資料,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
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
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結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倘
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
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
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
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
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行動支,本部得視實際情
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8 八、監督與考評:
(一)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研究分析之補助案,成果應提出未來具體執行內容及經費評估等策
略建議;展覽、表演等藝文活動等示範之補助案,成果應落實及呈
現減碳措施,並進行減碳量之評估。
(三)本要點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依原計畫編列預算確實執行,不得
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
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四)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撤銷或
廢止該核定補助案並不予撥付補助款,已撥付但尚未執行之補助款
(或剩餘款),應悉數繳回。
(五)受補助案之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
執行計畫相關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部。
9 九、獲補助者同意於其辦理補助案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成果報告資料(
含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等)及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
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
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
授權之人,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詮釋資
料授權本部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 之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
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 http://data
.gov.tw/license 辦理。
10 十、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
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
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獲補助單位之負責人以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
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
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獲補助單
位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11 十一、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
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
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
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
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
12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