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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外籍生來臺淪血汗學工 二審改判學務長 3 年 6 個月徒刑
法源編輯室/ 2026-06-09 [ 評論數 0 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日前針對一起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作出判決,有大學學務長以高額獎學金為名義,吸引外籍生來臺就學,強迫學生至工廠非法超時打工,讓外籍生淪為血汗學工,一審依違反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詐術勞動剝削罪,判處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二審則改判三年六個月。

臺中高分院指出,有大學因招生困難,學生人數不斷減少,該校學務長便與人力仲介業者以招收外籍學生名義前往烏干達招生,佯稱校方可提供獎學金,實習薪資所得足以支付學費及生活費用、償還來臺旅費,甚至能存錢,卻隱瞞學生來臺仍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無法保證每人可獲得工作機會、可能從事勞力密集工作。而留學生抵臺後,校方除介紹工作外,也透過人力仲介,讓尚積欠龐大旅費的留學生被迫超時或夜間工作。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者,依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由於學生抵臺後不僅未獲得承諾中的獎學金,也沒有完善的英文授課環境,且因背負旅費與生活壓力,被安排至工廠從事與科系無關的工作,甚至遭要求超時或夜間工作,直到學生向媒體投訴後才曝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認為受害學生人數多、違法超時工作期間持續久,不法情節嚴重,判處學務長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罰金。

臺中高分院則認為學務長雖為主要謀劃者,但後續未積極介紹工作,也未從中獲利,一審對於證據能力、犯罪所得的認定有誤,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處三年六個月。又本件所量處的刑度,已充分評價其等行為的不法及罪責內涵,均不予併科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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