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增列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取得經濟部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或「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等創新研發補助的公司及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核准於科學園區內成立的科學事業等情形,需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核作業,為避免重複審核,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第2目至第4目納入相關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第1項,將高風險新創公司設立年限未滿二年修正為未滿五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核定函的有效期間為自核定函發文日起算五年,但不得逾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五年期間。又為基於簡政便民,同辦法第6條第3項定明本次修正施行前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於修正施行時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五年且核定函的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無須再行申請,該核定函有效期間自動展延至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滿五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