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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業名義申請失業創業貸款 勞動部修正協助辦法
法源編輯室/ 2026-06-11 [ 評論數 0 篇]
勞動部昨(十)日表示,因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之信用保證對象已排除創業個人,為不影響創業者申請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之權益,修正「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調整為由創業者以其登記為負責人之事業名義申請貸款,以完善作業機制。

因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已不提供個人貸款之信用保證,僅提供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之信用保證。為使信用保證基金繼續支應信用保證費用及辦理渠等事業貸款案件移送信用保證,新修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5條序文,修正為以事業名義申請貸款。同時,為因應創業者應以事業名義申請,以明確提供文件之主體,新修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26條規定,酌修貸款對象、申請貸款文件、利息補貼對象及災害協助規範等事項。

勞動部指出,此次修正創業者係以事業名義獲貸,為利貸款資源有效運用,新修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9條第2項後段規定,貸款事業負責人曾以同一事業獲得貸款者,再申請貸款之額度合併計算。又實務上曾有貸款事業負責人未清償創業貸款,原事業歇業後,以另一新事業申請貸款,新修第17條第6款規定,曾以其他事業獲得創業貸款之事業負責人,無論原事業是否歇業,於申請貸款時,如原貸款尚未清償完畢者,不得再申請貸款。

此外,新修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調整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作業應審查之項目。另考量信用風險及保障承貸金融機構債權,新修第20條第4項規定,徵提貸款事業之代表人或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而不徵提渠等以外之第三人。且衡酌創業者申請貸款至撥款完成所需合理時間,並兼顧承貸金融機構調整授信及保證作業流程之實務需求,新修第33條規定,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前,勞動部已受理之案件,仍得以個人名義辦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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