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日前修正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除新增雇主應實施之作業環境監測項目及強化作業環境監測具體實施事項外,並定明應依監測結果完成暴露評估報告,以有效運用監測結果及統計分析方法,掌握勞工暴露實態;同時為強化作業環境監測之品質及導入專業量能,下修監測計畫應由專業技師參與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規模;另為精進以風險為基礎之作業環境監測管理制度,增訂作業環境監測自主管理成效審查機制,促使雇主投注更多資源提升監測管理品質。
勞動部表示,為擴增監測項目並強化監測管理,新修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新增十三項有害化學物質納入定期監測;並將鑄造及人造石等高風險行業,增列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濃度監測,以預防矽肺症等職業病發生。此外,監測結果如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頻率將由每六個月縮短為每三個月,以督促事業單位儘速改善作業環境。又為落實暴露評估成效,新修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除明確公告應監測的對象、採樣數量及頻率等事項,使樣本數具代表性外,並要求雇主透過適當的採樣策略及統計分析方法,以掌握勞工實際暴露情形。
為擴大專業人員參與,新修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將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監測計畫的事業單位規模,由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降低為三百人,擴大納入職業衛生技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監測規劃與暴露評估品質。又為鼓勵企業落實自主管理,新修第16條第1項規定,對於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完善、管理成效良好且長期暴露風險低的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調整監測頻率,以鼓勵企業持續投入資源強化自主監測管理。
為強化監測機構管理,新修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7款明定,監測機構如刻意規避正常作業或高暴露作業場所辦理監測,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處罰;同時,新修第28條第3項規定,擴大查核量能,授權勞動檢查機構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查核,以提升監測品質及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