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公告文號:運設(一)字第 1150600840A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109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
歷經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為因應運動部(以下簡稱本
部)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成立,重大國際賽會大型運動設施業務已由本部承接,有
配合修正本標準主管機關名稱及相關用詞之必要,爰擬具本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
第 3 條 前條所稱重大國際賽會如下:
一、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
(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第二類賽事: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
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
(三)第三類賽事: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
二、國際單項運動賽會:應為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之必辦項目或
本部認定為我國運動政策推展之運動種類賽事。